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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疆鐵路法院審案範圍擴大
  烏市等三地公路航空運輸類案件劃入名下
  亞心網訊(記者 李昀霞 通訊員 蘇昊)新疆鐵路法院結束了只管“鐵路”案件的歷史。
  5月8日,記者從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召開的新聞發佈會上瞭解到,即日起,發生在烏魯木齊市、哈密、庫爾勒涉及公路、航空運輸的民商事訴訟案件,及運輸合同、保險合同、金融借貸合同糾紛案件,改由三地的鐵路法院管轄。
  新疆目前有4個鐵路法院:烏魯木齊鐵路運輸中級法院、烏魯木齊鐵路運輸法院、哈密鐵路運輸法院和庫爾勒鐵路運輸法院。調整後,這4個法院分別受理烏市天山區、沙依巴克區、新市區(高新區)、水磨溝區、頭屯河區(開發區)、米東區,以及哈密市內、庫爾勒市內發生的涉及公路交通運輸、航空運輸的民事訴訟案件。這次調整解決了上述4個法院案少人多、審判資源浪費的問題,也能緩解烏市天、沙、水、新等區法院案多人少、法官緊缺的問題。
  據瞭解,烏魯木齊鐵路法院系統於2012年6月移交地方管理。今年3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下發了《關於批准指定烏魯木齊鐵路運輸中級法院和烏魯木齊、哈密、庫爾勒鐵路運輸法院管轄案件範圍的復函》,對烏魯木齊鐵路兩級法院的部分民事案件管轄範圍進行了調整。
  ★訪談
  調整利於有效解決糾紛
  亞心網訊(記者 李昀霞)5月8日,就此次案件管轄範圍調整,記者採訪了烏魯木齊鐵路運輸中級法院黨組書記、院長張永江。
  記者:調整鐵路法院民事案件管轄範圍的背景是什麼?
  張永江:鐵路法院改革移交前,受理的民事案件主要有兩類:一類是鐵路法院專屬管轄案件,另一類是自治區高級法院指定受理的一方是鐵路企業或鐵路職工的普通民事案件,可以說基本上都是與“鐵路”這兩個字有關。總體上看,案件數量偏少,類型單一,審判資源未能得到合理利用。現在鐵路法院已經正式納入國家統一的司法體系,管理模式更加符合司法工作規律,人員、裝備、經費也得到了有效保障,正規化、專業化、職業化的法官梯隊逐步形成,已經具備了承辦更多案件的能力。
  記者:這次調整選擇公路、航空運輸民商事訴訟案件及運輸合同、保險合同、金融借貸合同糾紛案件的考慮是什麼?
  張永江:自2013年10月開始,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就成立了調研組,對烏魯木齊市七區一縣、哈密地區及哈密市、巴州地區及庫爾勒市各級法院2012年、2013年兩年的各類案件數據進行了分析對比和認真測算,這是調整的基礎。同時,鐵路法院長期審理類型化案件,在這方面具有豐富經驗。而保險合同屬於比較專業的領域,與運輸合同往往有著比較密切的關聯,也便於集中受理和執行。
  記者:鐵路法院調整管轄後是否會影響地方法院的審判格局?
  張永江:不會。經過測算,烏魯木齊天山區、沙依巴克區、高新區(新市區)、水磨溝區、頭屯河區(開發區)、米東區法院受理的運輸合同糾紛、保險合同糾紛、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三類案件年均約1200件;哈密市法院以上三類案件年均約108件;庫爾勒市法院以上三類案件年均約87件。以上案件只占各自法院民事案件總數不到5%的比例,所以調整後不會對地方法院審判格局造成大的影響。
  記者:調整後是否會造成當事人訴訟不便利?
  張永江:不會。與運輸、保險、金融借款有關的案件涉及的線路及區域跨度較大,特別是運輸合同、保險合同,當事人訴訟時選擇管轄法院比較困難。但是這些案件的另一方當事人是相對固定的。集中到鐵路法院受理後,便於當事人及時選擇訴訟法院,有利於糾紛的迅速有效解決。另外,方案中確定哈密、庫爾勒鐵路法院受理的以上民事一審案件,如果當事人對判決和裁定不服的,可向當地中院提起上訴。所以,不會給當事人訴訟帶來不便。  (原標題:新疆鐵路法院審案範圍擴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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